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戚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之民,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4时30分许,被告人戚某某驾驶粤BA0****新能源轻型货车,途径凤岗镇二线油甘埔路段时车头与同方向停放在路边右侧第一车道文某某所驾驶的粤SE9****号小型轿车左后侧发生碰撞,后粤SE9****号小型轿车与离开车的文某某(男,殁年45岁,湖南省桃源县人)与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司机文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乘客杨某某(经鉴定,已达轻伤二级)、乘客许某某(经鉴定,损伤轻微,未达损伤等级)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审讯,被告人戚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经交警部门认定,戚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文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某、许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无视国法,交通肇事,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戚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戚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