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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曲靖**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陈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陆良县马街镇漾稻村委会驶往陆良县马街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站,9时45分许,当其驾车沿248国道由东向西行至248国道K2460+25米处时,遇相对方向被告人戚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云******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由西向北左转弯,陈某某临危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倒地后车头与云******号车右后侧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事故责任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栾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9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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