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的**牌农用三轮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乡***村*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牌农用三轮车相撞,无号牌**牌农用三轮车车上所载货物撞到路边的被害人皇甫某某后,戚某某驾车逃逸至商丘市睢阳区**乡**庄,又与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皇甫某某、姚某某受伤。经检测,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6mg/100ml。经认定,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戚某某戚某某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皇甫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人员信息、被害人姚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人员信息、被害人李某某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报警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皖龙鑫司鉴【2019】毒检字第755号鉴定意见书;皖龙鑫司鉴【2019】毒检字第754号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皇甫某某、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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