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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莒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戚某某醉酒驾驶鲁L*****号牌小型轿车,沿莒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县**局路段处,为逃避在该路段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检查,被告人戚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戚某某驾车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刘某甲、戚某甲、人力三轮车驾驶员刘某乙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甲、戚某甲、刘某乙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戚某某继续驾车逃离,莒县交警大队民警驾驶警车拦截,在拦截的过程中,被告人戚某某驾车与警车发生刮蹭。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戚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9mg/100ml。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戚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 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刘某乙等人的陈述;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光亮

检察官助理  贾  芮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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