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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住扎赉诺尔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2时50分,被告人戚某某驾驶蒙E*****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扎赉诺尔区赉盛街由西向东行驶到铁北派出所咨询案件,派出所民警发现驾驶员戚某某疑似酒后驾车,报110指挥中心指派扎赉诺尔区交警中队前往处置。经鉴定,被告人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骏博毒司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戚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江涛

检察官助理 阿茹娜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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