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道**,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径廉江市环市西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戚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磊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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