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犯罪嫌疑人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戚某某酒后驾驶粤L5****小型汽车途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戚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7.7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珊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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