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90********,汉族,中专文化,**地产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住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庄**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工业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北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徐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戚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4.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戚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戚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当事人的电子档案、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人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戚某某构成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玮
检察官助理:陈恩阳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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