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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1993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戚某某酒后驾驶套牌牌号为“沪******”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闵行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追尾在此等候红灯的贝某某驾驶的“皖******”的小型轿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贝某某报警,戚某某被前来处警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mg/ml。经认定,被告人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评估,被告人戚某某的车辆物损价值为人民币618元;贝某某的车辆物损价值人民币5637元。

同年11月3日,被告人戚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与被告人戚某某共同饮酒的事实。证人贝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戚某某酒后驾车追尾其驾驶车辆、后其报警的事实。

2、民警顾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警情详情》、《案发简要经过》、《查获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戚某某的到案经过。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戚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4mg/ml。

4、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沪******”二轮类交通工具属于两轮普通摩托车;悬挂车牌为“皖******”小型轿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悬挂车牌为“沪******”二轮类交通工具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涉案车辆照片证实,被告人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沪******”的二轮摩托车车辆物损为人民币618元;“皖******”的轿车物损价值人民币5637元。

7、被告人戚某某提供的《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戚某某赔偿贝某某人民币6000元并获得谅解的事实。

8、公安机关调取的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相关信息、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涉案车辆照片证实,被告人戚某某的驾驶资格;“沪******”轻便摩托车登记注册的所有人系姚志文,登记的发动机号及车辆识别代码与被告人戚某某所骑行的车辆不符。

9、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戚某某的前科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戚某某因本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10、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提供的门急诊病历证实,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并受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戚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戚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曼俊

检察官助理:施李艳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174****)。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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