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4********,彝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泸西县**镇**村。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戚某某在弥勒城饮酒后驾驶云******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弥勒城向泸西方向行驶。当晚23时24分,其行至泸弥高速弥勒东连接线10米处时被弥勒市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验,结果为131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戚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7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兴荣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82873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光碟二碟;
4、施发文询问笔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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