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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9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在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现住云南省龙陵县**镇**店。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的小型轿车沿龙山镇热泉路由宏程酒店方向驶往锦玉路方向,当行驶至喀东线K7268+7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戚某某被查获当天提取的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  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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