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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2539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村**庄**队**号。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晚,被告人戚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汽车,沿濉溪经济开发区合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濉刘路410省**,遇执勤交警检查酒驾,其为躲避检查弃车逃跑,后被执勤交警抓获。经鉴定,案发时其血中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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