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2539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村**庄**队**号。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晚,被告人戚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汽车,沿濉溪经济开发区合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濉刘路410省**,遇执勤交警检查酒驾,其为躲避检查弃车逃跑,后被执勤交警抓获。经鉴定,案发时其血中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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