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现住枣庄市薛城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号:鲁******)沿薛城区沙沟镇生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郯薛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3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查扣经过、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82********);
2.诉讼卷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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