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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危险驾驶)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8〕346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新蔡县,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现住址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2017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二轮摩托车沿石亭镇三村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芗城区**村**号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被告人戚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运茹

检察员: 林 琳

2018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居住于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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