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昭通市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8时18分许,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大众轿车途径昭通**路口处因未礼让行人,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警一大队执勤人员赵某某拦下检查,赵某某要求戚某某出示驾驶证时,戚某某趁赵某某不备时,突然驾车驶离现场,致使赵某某的手被卡在驾驶室玻璃窗上,赵某某被拖行至昭通大道昭通市**路上,导致赵某某受皮外伤,该段拖行距离经测量长434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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