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229号
被告人戚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15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7时左右,大唐派出所接戚某甲报警称其堆放在房屋前面的砖块被被告人戚某某推倒,民警孙某某遂带领辅警徐某某到诸暨市**街道**村处警。过程中,孙某某要求被告人戚某某将推倒的砖块堆好,被告人戚某某辱骂、威胁民警并从家中拿出一根细铁棍冲向民警孙某某,用铁棍殴打孙某某头部、背部等处,致孙某某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徐某某等人将被告人戚某某控制住后,被告人戚某某又挣脱控制,往腰后摸、准备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冲向孙某某,及时被徐某某控制住。救护车到现场后,戚某某再次辱骂、威胁民警孙某某,并冲向其,后被支援警力拉住并控制。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经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戚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扣押清单、警察证、警情详情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戚某甲、吴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7.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戚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戚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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