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96********,汉族,小学文化,厨师,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塘**号(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塘**号)。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2时至9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塘**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殷某某、柴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殷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采集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方方
检察官助理 陈文超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塘**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从被告人戚某某处收缴的冰壶1只,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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