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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5221988********,汉族,专科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社区**一居民组。2019年6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传唤到案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31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周某某向李某某(另案处理)借高利贷,2016年年底,周某某无力支付利息后,李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始打电话催促周某某还款,并多次安排人员到被害人周某甲(系周某某父亲)家中索要债务。

201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讨论决定到周某甲家泼粪便要债,刘某某安排戚某某带张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实施。后戚某某开车带张某某、曹某某在霍邱县城关镇一学校厕所内装了两塑料袋粪便,到位于霍邱县城关镇东湖社区肉厂居民组的周某甲家将一袋粪便泼洒在外墙及大门上,另一袋扔到院内树上,严重影响了周某甲及其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伙同他人以泼洒粪便的方式非法讨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被判决,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报

检察官助理:郑田远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在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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