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戚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枣庄市驿城区**镇**村**号,务工,现住费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戚某某原就职于费县**物业有限公司,与费县**街道办事处**村的梁某某系同事,二人在该公司承包的费县人民医院保洁工作中负责管理保洁员。2018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自物业公司离职,并认为是梁某某造成其离职。2019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在费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一楼物业办公室找到梁某某,与梁某某发生争吵,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并倒地,被告人戚某某殴打梁某某,致梁某某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断裂,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戚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费县公安局钟罗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报警记录、病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高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梁某某的伤情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晓霞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住费县**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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