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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戚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四十里**镇**村**号,现住峄城区**镇**村。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因邻居贾某某租用的农用三轮车将其家门外种植的花生轧坏,遂与贾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戚某某持撬棍击打贾某某胸腹部,致贾某某左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贾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戚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证人赵某某、冯某某证言,物证撬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电子档案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琨

代理检察员:褚毅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6520****、1369632****。

2.侦查卷2册,照片2张,办案说明1份,物证撬棍1根。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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