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97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戚某某作为成武县**镇**庄**村**村东队队长,因丁庄村东队和李某某的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带领丁庄村东队村民,使用铁锤、三角铁等工具把位于丁庄开发区的李某某门市厂棚砸烂、捣毁。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8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光盘一张;2.书证:户籍证明等;3.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5.证人证言:证人丁某甲、丁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乙、张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18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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