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8〕340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0********,汉族,文盲,务农,住**县**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戚某某翻墙进入民权县睢洲坝睢北周元村大堤上沿被害人金某某家的院中,用手将门面房后的铁门打开,进入到金某某的“**”化肥店内,撬开三斗桌的锁,将金某某的2200余元现金盗走;
2018年1月1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采取同样手段翻墙进入金某某的化肥店卧室内,将床头柜内的一沓一元面值的1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附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燕
闫冠巾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在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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