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身份证号码320830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无业。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单亚萍、被害人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某骑摩托车至天长市**镇**小学**楼楼下,换上事先准备的衣物,背上背包步行至**镇**金店东侧巷道,以攀爬防盗窗、翻越走廊护栏的方式,进入一楼**金店店铺内,窃取黄金首饰1087.1克。被告人戚某某将其中693.1克黄金首饰分别出售给葛某某、万某某等人经营的黄金回收店,所得赃款用于购置小汽车、偿还个人债务等,其中311克(毛重)黄金首饰被追回;另394克黄金首饰被天长市公安局查获并发还被害人华某某。
案发后,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456582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戚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戚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8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摩托车照片等;
2.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
3. 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朱某某、汪某某、葛某某、万某某、许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
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8. 视听资料:**金店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正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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