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戚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苑**栋**单元**室,201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9年12月16日因盗窃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在滁州市**广场**服装店趁无人注意,将店门口衣架上摆放的一件女式大衣抱在手上盗走。经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衣服价值1329元。
2. 2019年11月2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戚某某步行至滁州市琅琊区**广场,在**服装店趁无人注意,将店内一件卡其色派克服女装抱在手上盗走。经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衣服价值1699元。
被告人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 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库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汪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丛桦
检察官助理:张云超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3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