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号。2005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戚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3时许,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到本市海珠区**路**号**网咖楼下,盗窃了被害人刘某甲的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881.74元)。
2、被告人戚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到本市海珠区**路**号**医院旁,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67元)。
3、被告人戚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4时许,到本市海珠区**路**号**栋**楼,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68.06元)。
4、被告人戚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4时许,到本市海珠区**路**号**栋**楼,盗窃了被害人段某某的红色电动车1辆。
5、被告人戚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5时许,到本市海珠区**约**巷**号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程某某的银白色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58.33元)。
6、被告人戚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6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岗**号大院之**楼,盗窃了被害人尹某某银白色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369元)。
7、被告人戚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4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岗**号大院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刘某乙的银白色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93元)。得手后,被告人戚某某骑所盗电动车到本市海珠区江贝村江贝警务室前拟销赃,被民警人赃并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撬头4个、套筒1个、弹簧刀1把(属管制刀具)、口罩1个、帽子1顶等,被盗电动车1辆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3卷,光盘10张。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被告人戚某某作案工具撬头4个、套筒1个、弹簧刀1把、口罩1个、帽子1顶(扣押清单号:0002051),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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