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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戚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57********,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乡**村委会**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上午11时许,在**乡**中学门口,被告人戚某某趁被害人同村村民狄某某不备,将其口袋里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太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72元。案发后戚某某将该手机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领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 超

2020年6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戚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太和县**乡**村委会**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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