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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覃塘区**镇**村**里**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7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六八村菜市场附近白沟井小学旁“今缘会香烛店”门口处,发现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2400元)未拔钥匙,遂起贪念,趁无人注意,将该车盗走。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戚某某处将该车扣押并返还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电动车1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港市港北区价格监督认定检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伟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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