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783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戚某某入职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广州市**购物中心市场**区**档广州**有限公司,担任**和**,职责是销售公司产品、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和公司运营。从2019年2月开始,戚某某因在网上参与赌博,负债累累,遂从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间,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后,私自收公司客户的货款,占为己有。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戚某某在广州**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与客户苏某某签订了一份采购橱柜、衣柜的合同后,苏某某于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7月26日间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戚某某货款共人民币91000元,戚某某没上交公司,占为己有,用于还赌债。
二、 2019年2月,被告人戚某某在广州**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与客户邓某某签订了一份采购衣柜的合同后,邓某某于2019年2月3日和2019年6月28日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戚某某货款共人民币9500元,戚某某没上交公司,占为己有,用于还赌债。
三、 2019年7月22日,客户冼某某到广州**有限公司购买橱柜,被告人戚某某代表公司接待了他,并叫冼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他订金人民币30000元。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戚某某在广州**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与客户冼某某签订了一份采购橱柜的合同,并叫冼某某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转给他 货款人民币16030元,他共收到上述的人民币46030元后,没上交公司,而占为己有,用于还赌债。
四、 2018年年底,客户张某某到广州**有限公司购买橱柜、衣柜,被告人戚某某代表公司接待了他,并与他签订了合同,并已履行。2019年7月,张某某到广州**有限公司补充购买卫浴产品和灯条,被告人戚某某也代表公司接待了他,并叫他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微信转给自己货款人民币3296元;于2019年9月23日通过手机银行转给自己货款人民币13000元。戚某某共收到上述的货款人民币16296元后,没上交公司,而占为己有,用于还赌债。
五、 2019年7月14日,客户康某某到广州**有限公司购买橱柜、衣柜等产品,被告人戚某某代表公司接待了他,并与他签订了产品定制预算清单,及叫他交了人民币70000元给公司作定金。2019年8月5日,戚某某叫他再通过手机银行转工程进度款人民币50000元入自己的账户,以冲业绩。后只退给其人民币20000元,而将剩下的人民币30000元占为己有。2019年9月12日,康某某到广州**有限公司补充购买橱柜面板,戚某某也代表公司叫他通过微信转给自己货款人民币 8000元,没上交公司,而占为己有,用于还赌债。
六、 2019年8月2日,客户赵某某到广州**有限公司购买家居产品,被告人戚某某代表公司接待了她,与她签订了一份报价清单。后赵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16日通过手机银行共转给戚某某货款人民币100000元。戚某某收到钱后,没上交公司,而占为己有,用于还赌债。
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31日间,被告人戚某某代表公司以帮客户赵某某向另外三间门店订购木地板、洁具和木门为由,叫赵某某通过手机 银行和微信共转给他货款人民币33636元,他收到钱后,没上交公司,而占为己有,用于还赌债。
七、 2019年9月,被告人戚某某在广州**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与客户仲某某签订了一份采购家居产品的合同后,仲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戚某某货款共人民币2100元。戚某某收到钱后,没上交公司,占为己有,用于还赌债。
八、 2019年8月17日,客户罗某某的客户黄某某去到广州**有限公司采购家居产品,并于2019年8月19日与代表其公司的被告人戚某某签订了一份采购家居产品的合同后,罗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17日通过微信和手机银行共转账给戚某某货款人民币115000元。戚某某收到钱后,没上交公司,而占为己有,用于还赌债。
九、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戚某某在广州**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与客户张某某签订了一份采购家居产品的合同后,张某某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戚某某货款共人民币20000元。戚某某收到钱后,没上交公司,占为己有,用于还赌债。
十、2019年7月,客户邹某某到广州**有限公司购买家居产品,被告人戚某某代表公司接待了他,并叫其公司的设计师到他家量度、设计,并订下了98200元的货。邹某某遂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2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转给戚某某货款人民币98200元。戚某某收到钱后,没上交公司,而占为己有,用于还赌债。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戚某某到天河公安分局黄村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照片、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清单、被害人公司营业执照、戚某某入职申请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戚某某的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焱林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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