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安徽省明光市**镇**美容美发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戚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被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戚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戚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在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向黄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毒品冰毒。购毒人黄某某够得毒品后再行转卖。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戚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黄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95509****;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与量刑建议书各1份;
3.全部案件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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