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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1********,汉族,高中文化,住瓦房店市**街**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18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因瓦房店市**拖欠被告人戚某某工程款未结,被告人戚某某在瓦房店市**楼**室内,将48筒礼炮拆开,把其中16个礼花筒用胶带连接在一起,用纸将礼花筒的出弹口堵住,并把礼花筒引线拔掉,以铜线代替,并且在铜线上安装了开关和电池。后经他人劝说,被告人戚某某将铜线拆除,并将上述礼花筒上交公安机关。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礼花筒内的火药含有钾离子、硝酸根离子、氯酸根离子和氯酸钾成分;礼花筒为火发火爆炸装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瓦房店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非法制作爆炸物,违反了国家关于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作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代理检察员:  赵  迪

2019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礼花弹桶13个、空礼花弹桶 3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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