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475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栋**室,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栋**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已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以来,被告人戚某某陆续从网上购买十一把枪支疑似物长期藏匿于瑶海区**路**村**栋**室的卧室当中,其中十一把枪支有六把是长枪,五把手枪。长枪分别是仿G36C式步枪,汤姆逊冲锋枪,两把M4式步枪(外观不一样)、短剑冲锋枪以及一把M416水弹枪;手枪分别是沙漠之鹰手枪、M9式手枪、M191式手枪、格洛克式手枪及左轮手枪。十一把枪支疑似物中,G36C步枪、汤姆逊冲锋枪、两把M4步枪均以电能为动力击发塑料子弹(简称BB弹)。沙漠之鹰手枪、M9手枪、M191式手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击发BB弹。
被告人戚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继而非法长期藏匿于家中,以此来满足爱好收藏枪支的兴趣。经合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以上涉案的十一把枪支疑似物中有7把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指认照片等。
2. 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搜查笔录。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七支枪支,属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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