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横山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黄埔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戚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驾驶车牌为粤TW612C的东风风行牌面包车从广东省中山市黄埔镇回到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途中被告人戚某某通过微信以8300元人民币向贩毒人员,微信号为“全**”的男子购买26克毒品冰毒。2020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戚某某驾车回到横山镇振兴路时,“全**”来到,将用红色胶袋包装好的毒品冰毒交给戚某某后便离开。被告人戚某某将购买到的毒品冰毒放到车上的扶手箱内,后离开车出去吃饭。至当日8时许,再次回到车辆旁边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在面包车里扣押到被告人戚某某的可疑毒品3包、手机2部、东风风行牌面包车1辆。经称量,扣押的3包疑似毒品共净重23.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毒品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电子物证;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23.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检察官助理:吴金辉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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