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68********,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白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戚某某在重庆市忠县白石镇长寿河社区居委4组长寿河桥附近的长江的一级支流戚家河水域涵盖范围高洞河内,使用网目尺寸小于6厘米的单层刺网禁捕工具捕鱼被忠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单层刺网八副、木船一艘、塑料水桶一个、渔获物餐条46条、鲫鱼14条、华鳈7条、中华鳑鲏37条、黄颡鱼1条,共计2.644公斤。经忠县渔政渔港管理站认定:被告人戚某某捕捞所涉河道系属于长江的一级支流戚家河水域涵盖范围高洞河属于禁渔区,其使用的渔具属于禁用的渔具,其捕捞的鱼类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重庆市重点保护水性野生动物。
案发后,忠县公安局民警已对上述105条渔获物进行统一掩埋处理,并扣押了作案工具渔网、木船、水桶。
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戚某某在捕鱼现场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戚某某已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人民币二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渔业法律知识宣传单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所涉河段、所涉渔具、所涉渔获物种类的认定意见;
5.辨认、扣押、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2020年4 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在处所:处所位于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证据1份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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