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村**号,住湖北省武穴市**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戚某某为防止池塘内养殖龙虾的虾苗被野生鸟类捕食,遂在其池塘边上架设了粘网,导致3只野生鸟类被粘在网上。
经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股辨认,被告人戚某某粘住的3只野生鸟类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棉凫、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乌鸫、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珠颈斑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野生动物物种辨认报告、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3.指认照片、架设粘网照片、拆除粘网照片;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猎捕野生鸟类3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被告人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鸣
检察官助理:郭凡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武穴市**村**湾*号。联系方式:1397172****。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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