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戚某某,女,193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11931********,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庄**村。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戚某某在砀山县**镇**村自家菜园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9年3月1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赵屯派出所民警发现并铲除,现场经清点罂粟苗1635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戚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被告人戚某某于2019年8月5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戚某某主动投案,作案时年满75周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戚某某在其家菜园内种植罂粟1635株的事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戚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检出罂粟DNA特性片段。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证实戚某某在其家菜园地里种植罂粟共计1635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訾晚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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