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戚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0********,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忻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0月26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戚某甲酒后驾驶桂**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戚某乙行驶至**处,车辆碰撞对付某某驾驶的苏**号重型结构货车,造成戚某甲、戚某乙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戚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芋麟
检察官助理:罗仕昱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上述处所。
2.侦查卷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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