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164号
被告人戚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商贸中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楼**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戚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戚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戚某甲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京G****0的黑色奥迪牌小型客车离开本市丰台区右安门东滨河路8号北京商都酒店的过程中被李某甲拦截。李某甲报警后,被告人戚某甲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戚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8mg/100ml。
被告人戚某甲于2020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车辆照片、122报警台反映电话记录表、110接处警记录、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临时行驶车号牌、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行驶证网上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戚某乙、杜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抽血录像、呼吸检测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书 记 员 苏梦然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戚某甲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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