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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甲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戚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房,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戚某甲编造其舅舅经营投资公司回报丰厚、帮朋友赎回房产证等理由,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向他人借款,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偿还赌债及偿还被害人部分借款本息。经统计,被告人戚某甲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龙某某120000元、骗得被害人郭某某246920元、骗得被害人郑某某490000元、骗得被害人刘某某50000元、骗得被害人张某某126000元、骗得被害人钟某某49000元、骗得被害人任某甲105000元、骗得被害人任某乙50000元、骗得被害人唐某某140000元、骗得被害人戚某乙92760元、骗得被害人梁某某31000元、骗得被害人陈某某54000元。案发前,被告人戚某甲以偿还本息的方式退回被害人龙某某13048元、退回被害人郭某某6125.75元、退回被害人郑某某50410元、退回被害人刘某某815元、退回被害人张某某10478.6元、退回被害人钟某某2000元、退回被害人任某甲12985元、退回被害人任某乙985元、退回被害人唐某某8240元、退回被害人戚某乙11100元。

综上,被告人戚某甲共骗得1554680元,案发前退回116187.35元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戚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郑某某、任某甲、张某某、唐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戚某乙、钟某某、梁某某、任某乙、龙某某、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戚某丙、戚某丁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6.相关书证;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瑜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戚某甲现被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六册、光盘二十二张;

3.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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