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戚某甲编造其舅舅经营投资公司回报丰厚、帮朋友赎回房产证等理由,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向他人借款,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偿还赌债及偿还被害人部分借款本息。经统计,被告人戚某甲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龙某某120000元、骗得被害人郭某某246920元、骗得被害人郑某某490000元、骗得被害人刘某某50000元、骗得被害人张某某126000元、骗得被害人钟某某49000元、骗得被害人任某甲105000元、骗得被害人任某乙50000元、骗得被害人唐某某140000元、骗得被害人戚某乙92760元、骗得被害人梁某某31000元、骗得被害人陈某某54000元。案发前,被告人戚某甲以偿还本息的方式退回被害人龙某某13048元、退回被害人郭某某6125.75元、退回被害人郑某某50410元、退回被害人刘某某815元、退回被害人张某某10478.6元、退回被害人钟某某2000元、退回被害人任某甲12985元、退回被害人任某乙985元、退回被害人唐某某8240元、退回被害人戚某乙11100元。
综上,被告人戚某甲共骗得1554680元,案发前退回116187.35元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戚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郑某某、任某甲、张某某、唐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戚某乙、钟某某、梁某某、任某乙、龙某某、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戚某丙、戚某丁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6.相关书证;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瑜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戚某甲现被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六册、光盘二十二张;
3.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