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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栋栋受贿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戚栋栋,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4********,汉族,大学本科,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陕西省咸阳市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家庭成都市武侯区******小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万源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栋栋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制前称四川**有限公司)系四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属国有独资公司,主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和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系**公司下属分公司。2013年至今,**分公司受**公司的安排,负责实施交建公司承建的巴中市**大道及**快速通道**段项目、巴中**快速通道项目、巴中市**建设项目、巴南(巴中至南充)高速公路**标项目和达陕(达州至陕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等项目。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戚栋栋在任**公司**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期间,利用担任巴中市**大道及巴恩快速通道**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巴中**快速通道项目经理部经理、巴南高速公路**标项目实际负责人、巴中市**建设项目实际负责人、达陕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材料供应商等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朱某某、冯某某、鲜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周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唐某、褚某某、周某丙、王某、潘某某、李某、徐某某、伍某某等人所送好处费人民币288.1832万元、美金1万元。

(一)被告人戚栋栋非法收受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至2017年期间,朱某某实际控制的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工程有限公司、资中**有限公司和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承建了巴中**大道及巴恩快速通道、巴中**快速通道、巴中**等项目工程:

1.2014年3月的一天,朱某某为让戚栋栋督促、协调**大道及巴恩快速通道项目的拆迁力度,在巴中**茶楼送给戚栋栋人民币2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并答应帮助朱某某。

2.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2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4.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5.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让戚栋栋在其承建的项目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关照,在成都武侯区**路边朱某某所驾驶黑色奔驰车上送给戚栋栋人民币5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7.2016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8.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9.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并让戚栋栋拨付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在成都市武侯区**茶楼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0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10.201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11.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1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让戚栋栋在恩阳**快速通道项目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关照,在成都武侯区**茶楼送给戚栋栋人民币20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13.201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成都武侯区**茶楼送给戚栋栋人民币2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14.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朱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成都武侯区**路**茶楼送给戚栋栋人民币2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二)冯某某获得了巴中**大道及**快速通道项目、恩阳**快速通道项目路面垫层碎石材料供应权,为感谢被告人的帮助,多次共给予被告人戚栋栋好处费人民币72.7832万元, 戚栋栋均非法收受。

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冯某某让刘某某将10万元人民币转送给戚栋栋。后刘某某将其转送给戚栋栋,并告知该10万元系材料冯某某所送。

2.2016年冬季的一天,冯某某再次让刘某某转送给了戚栋栋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

3.2017年12月的一天,冯某某为在巴中市巴州区**茶楼送给戚栋栋一张存有现金的工商银行卡(户主为冯某某,尾号****),。后戚栋栋多次从该银行卡支取人民币共计26.2999万元,并持卡消费0.4833万元。后戚栋栋将银行卡返还给冯某某。

4.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冯某某因资金紧张向戚栋栋借款人民币12万元。2019年5月的一天,冯某某以归还戚栋栋处的12万元借款的名义,在成都市武侯区**路**酒店共计拿给戚栋栋人民币40万元现金,除去12万元借款,被告人非法收冯某某现金28万元人民币。

(三)**大道及**快速通道项目、恩阳**快速通道项目、巴南高速公路**标段项目的广告业务承建商巴中市巴州区**广告部经营者鲜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在广告项目业务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共给予被告人戚栋栋好处费人民币42万元,被告人均非法收受。

1.2015年7月的一天,鲜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咖啡厅送给戚栋栋人民币2万元。

2.2015年12 月的一天,鲜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咖啡厅送给戚栋栋人民币3万元。

3.2016年4月的一天,鲜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咖啡厅送给戚栋栋人民币4万元。

4.2016年7月的一天,鲜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咖啡厅送给戚栋栋人民币4万元。

5.2016年11月初的一天,鲜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咖啡厅送给戚栋栋人民币4万元。

6.2017年1月的一天,鲜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咖啡厅送给戚栋栋人民币5万元。

7.2017年7月的一天,鲜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咖啡厅送给戚栋栋人民币3万元。

8.2017年12月下半月的一天,鲜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咖啡厅送给戚栋栋人民币4万元。

9.2018年3月初的一天,鲜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饭店的茶房送给戚栋栋人民币2万元。

10.2018年10月的一天,鲜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饭店的茶房送给戚栋栋人民币5万元。

11.2019年1月的一天,鲜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饭店的茶房送给戚栋栋人民币6万元。

(四)被告人戚栋栋非法收受**大道及**快速通道项目和**大道项目和**快速通道项目人行道等附属设施项目承包人张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3.5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某为让戚栋栋在其承建的项目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关照,安排其合伙人曾某某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0万元,戚栋栋当即收下该10万元人民币。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某为让戚栋栋尽快完善其承建的**大道及**快速通道项目计量变更等签字和在该项目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关照,安排其合伙人曾某某在巴中恩阳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0万元,戚栋栋当即收下该10万元人民币。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安排其下属翁某某在巴中恩阳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

4.201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张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安排其下属翁某某在成都龙泉驿区请戚栋栋吃饭后送给戚栋栋人民币0.5万元。

5.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某为让戚栋栋在其承建的项目工程款拨付方面的给予关照,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火锅店路边送给戚栋栋人民币2万元。

(五)巴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在恩阳大道及巴恩快速通道项目上的关照,送予被告人好处费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均非法收受: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甲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

2.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杨某甲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甲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戚栋栋当即收下该1万元人民币。

4.2018年夏季的一天晚上,杨某甲为让戚栋栋对其承建的**大道及**快速通道项目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关照,在成都市武侯区**路**咖啡馆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0万元。

(六)大竹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对其承接的**大道及**快速通道项目上的关照,共送予被告人好处费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均非法收受:

1.2014、2015年、2016年三年春节、中秋前,周某甲共6次安排其胞弟周某乙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好处费,每次1万元人民币,期间,6次共送给被告人6万元。

2.2017年春节、中秋节前后,周某甲两次安排其胞弟周某乙在成都**小区周某甲的车内送给戚栋栋人民币,每次送予2万元,共计4万元。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甲在成都市武侯区**路周某甲车内送给戚栋栋人民币3万元。

(七)巴中**大道及**快速通道项目路面施工单位成都**技术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某乙为感谢被告人在工程承包、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共送予其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均非法收受: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乙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

2.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杨某乙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乙在成都市武侯区戚栋栋家附近马路边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

4.2016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杨某乙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

5.2017年国庆节前的一天,杨某乙在成都市武侯区**茶楼送给戚栋栋人民币8万元。

(八)巴中**大道及**快速通道项目、恩阳**快速通道项目**材料供应商褚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在工程承包、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共给予被告人好处费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均非法收受: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褚某某为让戚栋栋帮助拨付材料款,在巴中市内**茶楼送给戚栋栋人民币2万元,戚栋栋收受。后戚栋栋帮助拨付了褚某某部分工程款。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褚某某为让戚栋栋帮助拨付材料款,在成都武侯区**茶楼送给戚栋栋人民币5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后戚栋栋帮助拨付了褚某某部分工程款。

(九)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在其承建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共送予戚栋栋好处费11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在成都武侯区**茶楼送给戚栋栋人民币2万元。

2.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胡某某安排其员工任某某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

3.2015、2016、2017年春节、中秋两节期间,胡某某均安排其员工任某某给予被告人好处费,每次送1万元,6次共送给被告人好处费共计6万元人民币。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对其承建的巴南高速**标项目的关照,安排其员工任某某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5.201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胡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对其承建的巴南高速**标项目的关照,在成都**茶楼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戚栋栋当即收受。

(十)被告人戚栋栋非法收受巴中**大道及**快速通道项目、恩阳**快速通道项目**工程施工方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唐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7万元。

1. 唐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对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关照,分别于2016、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两次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共送给戚栋栋人民币2万元,每次送1万元。

2..2018年春节前,唐某某为让戚栋栋帮助办理工程结算和拨付工程款,在巴中市恩阳区**饭店茶房送给戚栋栋人民币5万元,后戚栋栋帮助拨付了唐某某部分工程款。

(十一)被告人戚栋栋非法收受**大道及**快速通道项目、恩阳**快速通道项目部分土建工程承包人周某丙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7万元。

1.2015、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丙两次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共送给戚栋栋送人民币2万元,每次送1万元。

2.2017年9月的一天,周某丙及其合伙人左某某为让戚栋栋帮助拨付工程款,二人在巴中**项目部戚栋栋的办公室,送给戚栋栋人民币5万元,戚栋栋当即收下该5万元人民币。

(十二)被告人戚栋栋非法收受恩阳**快速通道项目**材料供应商王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9万元。

1.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为让戚栋栋帮助拨付材料款,在巴中市恩阳区**饭店茶房送给戚栋栋人民币0.9万元,戚栋栋当即收下该0.9万元人民币。。

2.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王某某为让戚栋栋帮助拨付材料款,在巴中市恩阳区**饭店茶房送给戚栋栋人民币2万元。

(十三)被告人戚栋栋非法收受恩阳**快速通道项目**材料供应商旺苍县**石厂法人代表徐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徐某某为让戚栋栋帮助拨付材料款,在巴中市内**饭店门口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万元现金,戚栋栋当即收下该1万元人民币。后戚栋栋帮助拨付了徐某某部分材料款。

(十四)被告人戚栋栋非法收受恩阳**快速通道项目**工程承包人李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201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李某某为让戚栋栋帮助拨付其承建项目的工程款,在武侯区**路**小区的一个路口送给戚栋栋人民币2万元,戚栋栋当即收下该2万元人民币。

(十五)被告人戚栋栋非法收受**大道及**快速通道项目**施工项目承包人潘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2016、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潘某某为让戚栋栋帮助拨付其承建项目的工程款,分两次在成都市武侯区**路附近的路口送给戚栋栋人民币,每次1万元,共计2万元戚栋栋当即收下该1万元人民币。后戚栋栋帮助拨付了潘某某部分工程款。

(十六)被告人戚栋栋非法收受工程承建人伍某某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2万元、美金1万元。

2013年4月,伍某某与戚栋栋相识。2014年2月,伍某某到戚栋栋所在的**项目部任现场工区长。二人熟识后,伍某某多次请求戚栋栋帮助其承揽戚栋栋管理的**项目部的工程和其他外面的工程,并表示会对戚栋栋表示感谢。2018年上半年,恩阳巴南高速**标业主四川**公司,因对路面施工单位不满意,该标段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赖某某多次找到戚栋栋,请求戚栋栋所在的**分公司来承接该项目的路面工程,戚栋栋考虑到**分公司工期紧,无法去**标施工,便答应帮助**标业主推荐施工人员。后戚栋栋将伍某某推荐给**标业主,经伍某某与业主单位协商,伍成林承接了**标路面工程的施工项目。

1.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伍某某为感谢戚栋栋为其推荐**标路面工程的施工项目和寻求以后能对自己关照,在成都**路**酒店一房间,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2万元。

2.2018年10月的一天,戚栋栋让伍某某给其兑换1万元美金。2018年12月5日,伍某某在成都**银行兑换了1万元美金,后伍某某在成都武侯区戚栋栋居住的小区门口伍某某的车上,将1万元美金送给戚栋栋。

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伍某某为感谢戚栋栋帮助其推荐工程和协调拨付工程款,在成都武侯区戚栋栋居住的小区门口伍某某驾驶的车上送给戚栋栋人民币10万元,戚栋栋当即收下该1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戚栋栋将上述收受的人民币288.1832万元和美金1万元部分存放于家中、部分用于个人开支、部分资金在案发前转移至他人的银行账户中。案发后,被告人戚栋栋已退缴赃款250.31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工程承包协议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戚栋栋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栋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和相关工程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材料供应、工程(材料)款拨付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8.1832万元、美金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6册、证据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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