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51985********,初中文化,上海**国际旅游主题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西**号**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0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戚某某和被害人殷某某通过互联网软件“唱吧”相识,被告人戚某某谎称自己叫徐某某、单身、住在上海市某处,骗取殷某某的信任。同年11月4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戚某某隐瞒赌博欠债真相,通过微信向殷某某发送割腕照片,骗取殷某某同情,多次骗取殷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7255元。上述钱款大部分被被告人戚某某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国锦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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