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903号
被告人戚海生,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41983********,汉族,职高文化程度,个体装修,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海生、姚某甲、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戚海生因沉迷中福在线彩票游戏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虚构其有海宁市**股份有限公司花木花卉采购单业务可以牟取高额利润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并于2016年年初串通被告人姚某甲、王某某,采用互相配合的方式,通过在微信上编辑虚假海宁市**股份有限公司花木花卉采购单业务信息的手段上,陆续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顾某某、高某某等人财物,计139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姚某甲、王某某参与金额计1357万余元。上述赃款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资金记录、银行账目明细、手机照片截图、手机微信聊天截图、个人账目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协议书、手机照片截图复印件、记账凭证、证明、户籍证明、专项审计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蔡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的证言,民警姚俞超、郭聪、刘星、陈强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孙某某、毛某某、顾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钱某某、沈某某、吴某乙、杨某某、许某某、金某某、戚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戚海生、姚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海生、姚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戚海生涉案金额1395万余元;被告人姚某甲、王某某涉案金额1357万余元,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戚海生系主犯,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甲、王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戚海生、姚某甲均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芳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戚海生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416****;1582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专项审计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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