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戚百忠,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百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戚百忠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戚百忠与其父亲戚某甲共同居住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因戚百忠忠劝说戚某甲停捡废品并将堆放废品房间改作卧室,遭戚某甲拒绝,两人常有积怨。
2019年7月22日凌晨3时许,戚某甲捡废品回家,被告人戚百忠再次相劝,两人遂在一楼堂前间发生争吵,戚某甲先用木棍击中戚百忠头部一棒。被告人戚百忠即从睡床底下取出一根自来水管猛击戚某甲,击中戚某甲头部、背部、腿部等处数下,致戚某甲倚墙跌坐在地上;戚百忠也被戚某甲持木棍击中腿部等处。当日,戚百忠让其妻子带戚某甲去医院就诊,遭戚某甲拒绝。后戚某甲因头部、胸部及四肢多部位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戚百忠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戚百忠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传唤归案。到案后戚百忠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来水管、木棍等;
2.书证:户籍证明、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戚某乙、徐某某、许某甲、郦某某、金某某、戚某丙、戚某丁、许某乙、许某丙、厉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百忠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百忠因家庭矛盾持械伤害其父亲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腾飞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戚百忠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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