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戚韬铭,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3月31日、2018年3月23日、2019年4月1日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善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戚韬铭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文曲路广场麦七KTV楼上的迪普街舞工作室,用力推挤工作室已上锁的玻璃门,从玻璃门的门缝中钻进室内,盗得被害人雷某某放在吧台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432元的白色佳能牌100d的单反相机和一部价值人民币303元的苹果牌6plus手机,之后将佳能单反相机销赃到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大世界手机维修中心程波处,获款450进行耗用;
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戚韬铭又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名豪美食街学成教育门市,采取相同方法盗得被害人廖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72元的华为牌TIT-AL100型手机和一块价值人民币81元的联想牌台式电脑内存条。
2019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戚韬铭在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一网吧被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佳能单反相机、苹果6plus手机、华为牌手机和内存条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单反相机、手机等物证;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程波的证言;
4.被害人雷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戚韬铭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永川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韬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韬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韬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戚韬铭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戚韬铭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戚韬铭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萍
检察官助理:罗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戚韬铭现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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