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戢唤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5106261991********,汉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戢唤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戢唤强来到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使用自制万能钥匙将马某某放在桑枣镇温泉路中段邮政快递服务中心门口的一辆绿色电瓶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戢唤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戢唤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戢唤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戢唤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戢唤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戢唤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强
检察官助理:伍顺莉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戢唤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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