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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戢某某、王某某重婚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9年7月1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22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甲与妻子某某乙自1982年结婚后关系一直不睦。2017年5月,某某甲和某某乙又因琐事发生争吵,之后某某乙到河南小儿子戢某某家居住,导致某某甲长期一人生活。因某某甲右手残疾,生活受限,因而产生再找一个女人共同生活的念头。后经他人介绍,某某甲认识了在十堰市****院做**的被告人王某某。2017年10月某某甲通过电话联系王某某,对王某某自我介绍,说自己虽未离婚,但妻子离家出走不再回来,现一人独居,家有八层楼房,希望能同王某某共同生活。而后,王某某来某某甲家一次并对某某甲情况进行了解。2018年春节过后,王某某在房县人民医院住院一个多月,某某甲一直在医院陪护。经过接触了解,王某某认为某某甲真心实意地想和自己共同生活,于是同意和某某甲在一起。出院后,王某某带某某甲回娘家一趟,得到娘家人同意。自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某某甲、王某某居住于某某甲家中,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某某甲儿子某某丙曾对其进行劝告,某某甲仍一意孤行。后因被害人某某乙报案致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藉证明、到案经过、房县民政局《补领结婚证档案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丙、方某某、某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4.视听资料;5.被告人某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建设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9808****;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房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97191****。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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