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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号,住房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酒后驾驶鄂C****3号小型轿车,行至房县城关镇建设路和东城门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某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4.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血样提起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3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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