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戢**(曾用名某某甲、某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曾因妨碍公务于199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大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故意伤害于2007年3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6时许,在大兴区**镇**村路旁的树林地里,被告人戢**因琐事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口角,后持刀将范某某肚子扎伤。经鉴定,范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戢**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杰
检察官助理:李春庚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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