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戴光宇,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路。被告人戴光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1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间一个月。
被告人黄锦彬,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惠安县**镇**村。被告人黄锦彬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1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间一个月。
被告人罗仕兴,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被告人罗仕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展铭,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91********,汉族,本科文化,广西**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大道**号**小区。被告人梁展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1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间一个月。
被告人赖秋臣,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路**号。被告人赖秋臣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1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间一个月。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小区。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1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间一个月。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011982********,壮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1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间一个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93********,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小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镇**村)。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1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侦查羁押期间一个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光宇、黄锦彬、罗仕兴、梁展铭、赖秋臣、秦某某、潘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10日将该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戴光宇、黄锦彬、罗仕兴、梁展铭、赖秋臣、秦某某、潘某某、朱某某、吴某甲(另案处理)、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分别结伙预谋,提供银行卡等工具帮助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取现服务,并从中谋利。现分述如下:
2018年7月26日,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徐州**有限公司董事长夏某某的身份,通过网络QQ聊天的方式骗取该公司财务经理闫某某的信任,诈骗该公司人民币226000元,在被告人戴光宇、黄锦彬、梁展铭、赖秋臣等人共谋操控下,该笔赃款中的199800元被先后打进被告人梁展铭持有的户名为“刘某某”银行账户内、被告人赖秋臣设立的带有第三方支付功能的“新葡京娱乐城”网站,后该笔赃款又流入被告人黄锦彬、梁展铭等人银行账户内,被告人黄锦彬、梁展铭等人通过ATM机将赃款取出先后交给被告人罗仕兴、吴某乙、吴某甲,由吴某甲将钱交给诈骗犯罪团伙。
2018年8月6日,诈骗犯罪团伙冒充深圳**有限公司老板杨某甲的身份,通过网络QQ聊天的方式骗取该公司出纳杨某乙的信任,诈骗该公司人民币865000元,在被告人戴光宇、黄锦彬、梁展铭等人共谋操控下,该笔赃款中的864863元被打进被告人梁展铭持有的户名为“樊某某”银行账户内,其中56万余元被依法冻结,剩余赃款分别打入被告人秦某某、潘某某、朱某某实名的银行账户各10万元,被告人秦某某、潘某某、朱某某按照被告人梁展铭的要求分别取现10万元合计30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展铭,后转交给被告人黄锦彬、罗仕兴、吴某甲,吴某甲将钱交给诈骗犯罪团伙。
被告人戴光宇、黄锦彬、梁展铭、罗仕兴参与诈骗作案2起,共实际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9万余元,诈骗未遂56万余元;被告人赖秋臣、秦某某、潘某某、朱某某参与诈骗作案1起,其中被告人赖秋臣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9万余元,被告人秦某某、潘某某、朱某某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闫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戴光宇、黄锦彬、罗仕兴、梁展铭、赖秋臣、秦某某、潘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光宇、黄锦彬、罗仕兴、梁展铭、赖秋臣、秦某某、潘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戴光宇、黄锦彬、罗仕兴、梁展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节,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赃款中的56万余元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八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戴光宇、黄锦彬、罗仕兴、梁展铭、赖秋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主犯,被告人秦某某、潘某某、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戴光宇、黄锦彬、罗仕兴、梁展铭、赖秋臣、秦某某、潘某某、朱某某均被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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