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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光政诈骗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8〕423号

被告人戴光政,男,198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射阳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院批准,于2018年2月3日被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光政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7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3日、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30日、7月13日、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被害人黄某甲、骆某某等人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虚构办事能力,以收取财产保全费、评残送礼费等借口,在射阳县、海安县等境内实施诈骗作案17起,共骗得人民币计768710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黄某甲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以帮助黄某甲评到八级伤残需要送礼费、向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需要送礼费等借口,骗得黄某甲27000元。

2.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骆某某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以帮助骆某某评到九级伤残需要鉴定费、送礼费等借口,骗得骆某某32000元。

3.2017年1月至9月,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唐某某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以需要财产保全费、帮助唐某某评残需要送礼费等借口,骗得唐某某121300元。

4.2017年1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于某某(1999年5月15日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以帮助于某某评残需要送礼费、帮助偿还垫付的医药费等借口,骗得于某某的母亲蔡某某20000元。

5.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葛某甲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以帮助认定葛某甲为次要责任、免除刑事处罚需要送礼费、与死者近家属协调需要费用为借口,骗得葛某甲70000元。

6.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魏某甲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以帮助魏某甲评到九级伤残需要送礼费为借口,骗得其儿子魏某乙20000元。

7.2017年2月4日,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张某甲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以帮助张某甲评到十级伤残需要送礼费为借口,骗得其儿子夏某某28000元钱。

8.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徐某甲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以帮助徐某甲评到八级伤残需要费用,帮助到医院开发票需要费用等借口,骗得其儿子徐某乙53000元

9.2017年7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张某乙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以帮助缴纳医药费、认定对方全部责任需要送礼费等借口,骗得其弟弟张某丙夫妻20600元。

10.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吴某甲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以帮助吴某甲缴纳医疗费、评九级伤残需要送礼费等借口,骗得其妹妹吴某乙78000元。

11.2017年8月8日至10日,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吴某丙与顾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谎称查询到顾某某银行账户有存款120000元、顾某某有汽车4辆,以收取财产保全费为由,骗得吴某丙的丈夫李某甲61400元。

12.2017年8月7日,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吴某丙与顾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谎称帮助垫付吴某丙医药费,骗得肇事车辆租赁人顾某某20000元。

13.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黄某乙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以帮助黄某乙伤情评残需要送礼为由,骗得黄某乙21000元、2条中华香烟。

14.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邓某某与汤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谎称汤某某的保险理赔款已到法院账户,让邓某某的债权人柏某某拿30000元先行支付伤者汤某某,以待赔偿款到位后将邓某某欠其的40000元一并偿还为由,骗得柏某某人民币30000元。

15.2017年9月,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邓某某与汤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谎称汤某某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已到法院账户上,让邓某某与其各拿30000元先行支付伤者汤某某,以拿到赔偿款需要向法院送礼、帮助协调其与柏某某的债务为由,骗得邓某某人民币65500元。

16.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李某某、张某丁与戴某某债务纠纷中,谎称查询到戴某甲银行账户有存款130000元,以收取代理费、财产保全费为由,骗得李某某、张某丁夫妻21910元。

17.2017年10月11日至22日,被告人戴光政在代理黄某丙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以帮助黄某丙评残需要送礼、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得龙某某7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唐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戴光政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光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娟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戴光政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视听资料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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