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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兴祥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戴兴祥,男,1964年****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号,居住地武冈市********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6月1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0年1月1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兴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戴兴祥在武冈市湾头桥镇多次窃取他人家鸡和山羊。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戴兴祥来到武冈市湾头桥镇新农贸市场,盗得刘某甲摊位上的4只鸡,被其当场发现后,丢下鸡逃跑。经鉴定,财物共价值640元。

2.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戴兴祥来到湾头桥镇老街美宜家服饰店,将店铺经营者伍某某放置在店门口用于出售的3包衣物盗走,共价值约600元。

3.2020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戴兴祥来到湾头桥镇京堂村4组,从其堂弟戴某某的养鸡场内盗得两只鸡,被戴某某当场发现后,丢下鸡逃跑。经鉴定,财物共价值227.6元。

4.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戴兴祥又来到戴某某的养鸡场盗得8只鸡,在回家途中被戴某某发现后,丢下鸡逃跑。经鉴定,财物共价值1120元。

5.2020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戴兴祥来到湾头桥镇青龙村7组,从黄某某的羊圈中拖出一只黑色努比亚公山羊,放在附近小河中淹死后带至湾头桥镇旧市场,被张小君发现并报警后,戴兴祥丢下山羊逃跑。经鉴定,该山羊价值1200元。

6.2020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戴兴祥又来到黄某某的羊圈,从中拖出一只黑色努比亚母山羊,放在附近小河中淹死后带至湾头桥镇旧市场藏好。次日5时许,戴兴祥将山羊拿出来售卖,因无人购买,于是将羊藏在市场。9时许,戴兴祥返回市场查看赃物,被接警后赶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该山羊价值1607元。

被告人戴兴祥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伍某某、戴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戴兴祥的供述和辩解;5.称量、现场勘验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兴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兴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兴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被告人戴兴祥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戴兴祥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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